汽车出租并提供司机受哪些法律法规限制

中华人民***和国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另外的各大中城市都制定了《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车司机不按规定收费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