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民主政治以及罗马法的利弊得失

1.希腊民主政治的利弊得失

希腊雅典“宪法”确立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公元前5世纪到4世纪达到“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其民主性主要表现在:

(1)初步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分权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

(2)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

(3)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

(4)有严格的监察弹劾制度。

雅典宪政制度的确立在当时的条件下确有积极意义,民主政治鼓励了雅典公民多方面的积极性。公民在战争的严重关头,以非凡的气概保卫了祖国;他们积极从事工商业活动,使雅典一时成为海上贸易的中心;他们积极参与文化活动,在文学艺术、哲学、宗教及自然科学方面都有许多极其重要的成就,使雅典在人类文化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但它作为奴隶主的宪政制度,必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局限性。

雅典“宪法”虽然赋予公民以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但实际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的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妇女和异邦人无权参加,至于占雅典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更不必说。再者,虽然参加公民大会可以得到一点津贴,但是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每隔10天左右就前往雅典城开一天会,实际上也不可能。据历史学家统计,在雅典全盛时期,参加公民会议的公民仅占全体公民的1/10.这个经常只有少数人参加的民众大会,行使的立法权也是有限的。公民在会议上虽然有权提出法案,但是如果经审判委员会判决与雅典基本法相抵触,不但法案违法,且提案人也要负法律责任受到重罚。在梭伦时代,雅典的公民权对新移入的外邦人是开放的,而到了伯里克利时代,公民权却恢复旧法,规定“其父母皆为雅典人者,始能为雅典人”,且法律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执行严格。可见,就雅典的民主制来说,虽然雅典公民范围内的民主权扩大了,却未能避免狭隘的城邦主义的思想束缚,雅典的公民权却愈来愈受严格的限制了。

尽管如此,雅典“民主政治”对于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发生、发展确实产生了巨大影响。“伯罗奔尼撒战争”(公元前431-前404年)后,希腊的城邦制度的社会基础受到严重破坏,雅典奴隶制的“民主政治”濒于破产。

2.罗马法的利弊得失

罗马法为其本质所规定,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客观进程。

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资本主义经济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为调整层出不穷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从罗马法中找到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各国取得胜利,建立统一的法制成为迫切的需要。1804年,一部统一的、反映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法国民法典》产生了。这个法典的蓝本就是罗马法(《法学阶梯》),它对维护、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秩序,对法国及整个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瑞士、丹麦、意大利、希腊等国仿效《法国民法典》,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甚至英美法系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由此可见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的重大影响。

总之,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不管在原则还是制度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直接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使大陆法系始终体现着罗马法的主要精神。此外,罗马法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罗马法可以被称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的历史渊源,只是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要大于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