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三个最高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的三个最高指的是以下具体方面:

1、《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