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中国对刑辩律师这样严格?律师做刑辩好吗?
新律师法的实施对刑辩律师的意义 2007年10月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注定要占据重要的地位。新律师法强调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和维护,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司法界主流观念是律师权利就是委托人的权利的延伸。因此,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就是对人权的保护,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对人权的平等保护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从保障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入手,以图根本上扭转公、检、法系统在刑事案件中轻视和排斥刑辩律师的做法,增加案件的透明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按照以前的司法实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并且要侦查机关派员陪同。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需在律师提出会见之日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实践中也有很多违反此规定的情形,比如办案人员提出出差的理由,或者领导不在,无法批示等等。而律师一般很少会在此问题上较劲,否则很难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新律师法的实行,从根本上扭转和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也给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防御权,有助于保障人权。 新律师法的实施,也从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司法界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此观念里,尤其轻视律师在刑辩案件中的作用。无论从律师协会统计数据还是刑辩律师的地位,刑辩案件从来就不是律师业务的主流。律师界有人认为,做刑辩律师,没有广泛的社会人脉关系,是很难做的。新律师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解放了刑辩律师的思想,有利于律师更多的介入刑事案件,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律师法的实施,从本质上讲,是对英美法系米兰达规则的妥协。从纯法律层面来说,米兰达规则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特别是其律师不在场,不得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给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很彻底。如果要指控犯罪,警方需要扎实和确定的证据。这样从侦查阶段就给了双方辩论和沟通的机会,有助于厘清案情,保障权利。而基于中国的国情,现阶段实行米兰达规则,缺乏相应的法律土壤和社会环境。但十年前生效的律师法已经不适应社会的要求,为了达到某种程度的平衡,新律师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有在场权。但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有自主权,并且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的实施,是一件鼓舞人心的事情。希望有一天,国家立法机构能汲取更先进的司法理念,全方位的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