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存在哪些问题
税务文书送达存在哪些问题
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直接送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这是直接送达的基本规定。一般说,税务机关使用这种方式可解决大多数的文书送达问题。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得这种方式难以奏效:
第一、当受送达人是公民时,见税务机关派员送达,就躲避不见,使得送达受阻;此外,一些家属不配合,谎称不与受送达人同住,拒绝签收税务文书。
第二、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谎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具有法定签收文书资格的人出差不在为由,从而无法送达税务文书。
第三、有些受送达人干脆直接拒收法律文书乃至威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撕毁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人员以不是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或不敢签收法律文书。(二)留置送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此方式即为留置送达。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种种问题:
第一、尽管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覆》(国税函发[1997]147号)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为第一百零三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然而实际上《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是把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送达人的一条义务性规定,并没有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的见证义务。他们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税务实践中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不愿到场见证是经常发生的事,导致在税务文书送达过程中,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基于不愿得罪人等各种原因而不愿作见证人,留置送达难以实现。
第二、整个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都没有何为“基层组织”这一概念,即使是《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未对这一概念做出解释,这导致“基层组织”的界限难以把握。一般而言“基层组织”理解为村委会或居委会,但乡镇 *** 、派出所、司法所等是否属于基层组织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离城镇较远的个体户、私营企业等更是难以确定其“基层组织”是什么。
第三、税务机关有时在送达文书过程中才知当事人不愿接受税务文书,当回过头去找合法的见证人时,受送达的当事人反而却不在,致使送达不能进行。
(三)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此条规定了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何为“困难”难以准确界定。直接送达中何为“困难”、受送达人地处偏僻是否属“困难”的范畴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二、委托送达取决于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同样存在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不愿得罪受送达人等各种原因而不接受委托的现象。
第三、由于邮政部门无权对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的身份进行准确的核实,将他人误以为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如将税务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则会造成税务机关执法的被动。
(四)公告送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此条规定了公告送达,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税务文书,即税务行政复议书采用公告送达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但《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显然《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公告送达的要求出现矛盾。究其原因可能是原《征管法实施细则》是1993年释出的,《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释出的,但在2002年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释出时却没有删除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税务文书的规定。
第二、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但何为受送达人众多?税务机关如何证明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四种方式无法送达?这些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均无明确规定。
第三、在何种媒体上进行公告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税收工作实践中往往是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公告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税务执法成本。
税务文书送达有几种方式?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文书送达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方式。通讯员:赫聪/锦州市国税局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拒签时 见证人 有哪些如果被拒签,你会收到一份书面通知书,会详细告诉你被拒签的原因,是材料不齐,还是材料不属实,还是签证官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你能按时返回等等。你在接到通知书14天以内可以有一次申诉的机会。拒签并不意味着签证官的决定是正确的,所以要充分利用这次申诉的机会,利用确凿的证据来说服签证官以改变拒签的决定。
涉外离婚的文书送达问题有哪些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是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签收;本人不在,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即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但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的方式。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委托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和送达回证。送达时间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用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的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通过张贴、刊登、播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公告化过一定期间后,视这送达。
邮寄送达存在哪些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1.邮寄送达效率不高。
笔者所在的区域,送达人外出打工家中无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律文书虽然经过邮递,送达文书也已签收,但投递人员往往对法院的业务要求不是那么专业化,往往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接收人所在地的收发室、警卫室、村委会办公室,送达证上大多都是由这些单位及村委会的值班人员签收的。由于一些部门警卫室,收发室,村委会值班人员责任心疏忽,使法院的送达文书如开庭传票,判决书等,不能及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特别是农村农忙季节这种现象极为突出,因此,开庭缺席、错过上诉期的现象时有发生。
2.送达回执联上的填写不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却很少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由于法院在直接送达时亦无权强制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提供身份证明,因此,规定邮递人员在邮寄送达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并填写号码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代收人因此拒绝接收,邮件被退回。另外,代收人签收时也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或其指定的人所收,无法在邮件回执上体现出来,还需法院进一步查明。3、在改退批条上的填写不规范。
然而不少投递员则未按该规定操作,而是在一次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就将邮件退回
税务文书可否用ems送达可以,属于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的一种,但要注意邮政局在送达文书时,必须让纳税人法定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签字确认,税务机关收到此详情单后籍此作为文书送达要件附于相关资料后储存。。
税务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贴上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何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质量技监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执法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签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送达,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如果要采用留置送达的方法,则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式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执法人员在采用留置送达时,不太可能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者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因此,送达难成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的 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采用现场公证的方法是一个有效途径。 所谓现场公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不签收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收的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式完成的事实。 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使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式不合法的问题。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者:吴振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能否通知纳税人自己来领取需要纳税人自己领取或者税务机关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