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么情况下结冻他人银行卡
法院结冻他人银行卡的情况如下:
1、有经济纠纷的情况下;
2、在涉及到法律办案的情况下,因为特殊需要所以要冻结银行账户;
3、因为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出现这种事情的概率比较低,但是也有。
银行卡冻结的具体原因如下:
1、持卡人的银行卡是信用卡(借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持卡人的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持卡人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
2、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持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来给持卡人制定透支份额,当持卡人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持卡人的银行卡;
3、持卡人的银行卡是借记卡,如果被冻结,一种是错帐冻结,就是说银行交易时将钱错误地多给到了持卡人的账号上,那么银行可能会把多给持卡人的部分冻结掉。一种是司法冻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的需要可以向银行申请冰结持卡人的银行卡。同时海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也是有权冻结的;
4、不论是什么银行卡,如果持卡人输入密码三次连续出错,银行系统会自动把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锁住,与冻结差不多,但不是冻结。24小是过后会自动解除;
5、持卡人的银行卡到期没有重新办理新卡的,到期后银行会冻结持卡人的过期银行卡;
6、持卡人的银行卡如果被连续挂失多次,被银行方面认为有恶意挂失的嫌疑而予以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