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税税务机关执法流程
法律分析:一是核实欠税数据,摸清欠税底数。针对国地税合并后,欠税企业信息不实,欠税数据不清等情况,该局组织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对所有欠税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开展全面调查核实,逐户、逐笔核对欠税数据,对虚增欠税及时进行更正,按月建立欠税企业管理台账,确保欠税数据真实、准确。二是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由征管科制定落实欠税日常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欠税管理资料文书,统一规范业务流程,并通过实时宝短信平台发送催缴税款文书。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催缴处理,对欠税企业负责人约谈,形成约谈记录,督促欠税5万元以上企业制定详细清欠计划,兑现清欠入库税款,严格做到执法文书送达到位、政策宣传到位、发票管控到位、欠税公告到位,确保办法管用、流程规范、措施到位。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动态管理。定期对欠税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了解掌握欠税企业的偿欠能力,及时跟踪分析。对于业务正常但一直欠税的纳税人,通过控制发票用量等方式督促其分期清欠;对发生新欠的纳税人,严格实行发票管控,掌握其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催缴入库;对停产困难企业,送达《欠税确认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相关欠税事项和报告制度。四是落实监督检查,严格欠税考核。严格实行欠税管理责任制,按月统计分析、按季督查通报,把欠税变动率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年终对欠税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缴欠税工作开展不利,采取追缴清欠措施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