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管辖权异议?说一个申请管辖权异议成功的案例?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申请管辖权异议成功的案例如下:
要点提示
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明确与否,应肖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的有关条款及目的等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意思,不以协议是否指定特定法院为限。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0)奉法商初字第54号(2010年5月4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才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海波,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南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莹磊,浙江甫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原告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协商后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310g/m2摇粒绒女装外套15000件,每件价格48元,订购310g/m2摇力绒男装外套3500件,每件价格61元,合同总价款为933500元。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
奉化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属约定不明,应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原、被告双方约定选择原告起诉的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有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