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法制政府的宪法制度

一、行政主体法律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实行五级政府管理体制,分别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二、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2、行政征收、征用制度。

按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

1、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了规定。

4、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

《行政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审计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

公务员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障、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法律责任等,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用制度,并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制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

1、加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危机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总体预案,初步形成了全国应急预案体系。

2、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于2006年正式开通,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了门户网站。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3、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逐步推行行政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据不完全统计,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全国各级行政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责任28万多人次。

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中国政府不断加强行政监督责任,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国务院对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国务院部门报送备案的8402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中央政府(国务院)各组成部门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进行了处理。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各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自1999年国家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