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简称“留养”。中国古代法律规定,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无其他男丁侍养者,得停止或免除刑罚的执行,返家侍养其亲。
明清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徒流犯祖父母、父母老(年七十)疾(废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佘罪收赎,存留养亲。唐、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唐宋)或常赦不原之罪(明清)除外。
创立时间是488年。
扩展资料“存留养亲”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诏创制的。按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义务。孝文帝特制令格,曲法伸情,对于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
我国汉魏以来,法律的儒家化即突出体现在以礼率法和纳礼入律上,儒家的礼纷纷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许多宗法伦理道德规范直接提升为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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