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二战后的国情怎么样的最好给点资料
二战后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学习及经济方面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日本在二战后进入美国军队占领时期,日本的法律制度的改变都是直接或间接在占领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其任务就是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包括废除原有的军事法西斯的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商法、诉讼法、刑法等。同时,日本仿效美国模式对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自1952年《旧金山和约》开始生效,标志着日本被占领时期的结束和其独立制定法律制度的开端。在这一时期,日本制定、修改和完善了各种单行立法,尤其是与经济改革有关的立法受到特别重视,教育立法也发展起来,并进一步肃清了封建残余,增加了一些民主与法制原则,吸收了美国法中的一些制度,补充了与国际立法步调相一致的新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集中到一点,就是使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演变为兼有罗马日耳曼法系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日本移植和学习美国法,不仅在内容上引进和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且判例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重要地位。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商法、诉讼法等领域,刑法和民法则仍以罗马法为基础,而日本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某些法律制度也同时得到并存并获得发展。时至今日,日本的法律制度已发展到相当完善的地步。可以说,战后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是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分不开的。
在二战后,经济方面的立法成为日本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领域,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日本学者认为,日本的经济立法主要是适应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了对私人企业尤其是企业活动进行调整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国家通过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使之符合统治阶级的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期间有针对性地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保障经济秩序,保证对外经济发展基本国策的实施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日本经济的迅速崛起。
日本对经济方面调整的法律制度相当广泛,从生产的组织到管理、资源与市场的控制、商品货币关系的调节、消费政策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都包括在内。1947年制定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即简称的《禁止垄断法》),成为其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号称“经济宪法”。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促进公平而自由的竞争,提高就业机会和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地、健康地发展。这部法律的颁布,对日本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62年颁布的旨在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不当赠品类与不当标志防止法》,对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系统,缓和经济上的矛盾,保持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在确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时候,尽管也曾有着向德国普鲁士王国一些法律的照搬,但从总的来讲,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却并非是照般外国的某种模式建立起来的。日本在制定这些法律制度的时候,充分考虑自己的特定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制度才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中国作为亚洲国家,与日本一样,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和经济特点。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一定不能脱离实际的国情。在吸收融合外来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使之符合本国的特点,才是根本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