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

完全是两码事。

规划来设计自条件是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土地开发强度控制所出具的设计条件,包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多项指标的硬性控制。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用以评估地价、控制土地开发强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划许可的证件之一(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规划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用地符合规划的认可证件。它实质上是个证书,有编号,带有项目信息(位置、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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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出具地块规划条件的恶梦

具体我们看一下比较有代表性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程序:1、甲方(业主)或国土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2、市规划局研究,同意出具规划设计条件。3、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具体要求(没有控规、要先编制控规)4、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申请或函等。国土局给规划局要求出具规划条件的函另外也有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1、建设部门或个人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2、科室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意其变更申请。3、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提交局、市规划委会议审查。4、对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门通报。本文对已经取得土地权属,但因为历史原因,地块没有规划条件的不予讨论。仅是讨论预备出让或是划拨的土地。出具规划的依据,肯定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也应该要有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说到“二规合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储备开发计划”。试想,如果一个地块,即使再怎么符合城乡规划,但是它目前还是农用地,而且3-5年还没有收储计划,这个地有必须出具规划条件么?或许所在地 *** 是希望马上在上面开发建设,但是肯定是不能实现的。而从我们城市规划管理角度,对非建设用地是没有办法做出行政许可。当下的背景,或许,很多地方还没有二规合一的进度,也没有很好的落实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年度储备开发计划,或许,更甚者,有地方 *** 的招商引资在无序、随意地选地,目前的现状是怎么样的呢?这个过程中,到底是谁是主导,我不得不说,估计目前红线,是国土局是确定,用地面积由他们的用地指标确定,用地界由他们的周边地块权属边界及用地面积***同确定,而有时候是根据违法用地的卫片、航片上的面积确定,真是有点无语。而用那块,基本是地方 *** 说了算。规划局是干什么的么?跟在他们后面调整规划,描红线,签字盖章的。无语的!以前一直以为规划红线是规划局说了算的人,真的难以接受这个现实…………能否,组织一个季度的三方会商,国土局、规划局、所在地 *** ,针对用地需求,比对各自规划和计划,具体步骤如下:1、规划局按近期建设计划,划定一个发展方向,给定一个大片区,2、国土局给定土地指标总数量,3、所在地 *** 提供建议地块4、规划局踏勘现场后,确定大致走线原则,划定一个用地范围,5、然后国土局根据其规划及用地权属出具勘界报告,确认其农转用计划或状态,并与规划局***同确定用地界线(现在很多地方往往以土地指标紧张为由,要求收储范围就是出让范围,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可以说是粗暴的无视了城乡规划的存在,也违背了用地的合理性和经济性)6、最后规划确定规划用地红线,7、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这个有很多问题,对于不规范的地方,真的如恶梦一般,漏洞很多。请大家给点建议…………

什么是规划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从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等方面制回订的准答许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规划分区、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矿产勘查开发资质条件等。

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是怎么产生的

国土部门致函规划部门要求提供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查询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将查询到的结果复函国土部门

国土部门根据这个复函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中的规划条件。

规划定点是什么意思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点的区别求专业人员解答,谢谢

规划图上抄面定的性质之类的,袭字面上理解就是,规划局已经指定的地块,明确了用途,就是规划定点。

规划定点区别于已出让地块,也区别于已批建项目。规划定点的地块还没有出让,还没有批建项目,但是地块已经规划了用途,属于被规划定了点的。基本上今后的用途就固定的,不确定是出让给谁,具体做那个项目。

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制的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建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6)规划条件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规划条件的落实做了明确规定:

1、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