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拆迁政策
一户一宅拆迁政策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也被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当事人的房屋毁损损失,这笔费用的具体额度以被拆迁房屋的内部结构和使用磨损程度为标准,不同的标准按照不同档的平方米单价进行计算;
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当事人在拆迁时临时寻找住处的不便,这笔费用的具体额度以临时住处的条件为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总人口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当事人配合房屋的拆迁,这项费用的具体额度以拆迁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指定,赔偿方案会按照拆迁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拆迁赔偿的法律法规进行发放。
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4、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5、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6、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7、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产权清晰的***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8、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9、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10、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综上所述,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