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该区域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严格管理区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且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一、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因护卫工作需要;

2、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3、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4、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5、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凭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延续手续。养犬人变更住所地、护卫场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前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送交收容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发、补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