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非一人有限公司)由于设立程序更为简便,决策方式更为高效等优点,成为很多自然人和法人设立公司时的不二选择。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非一人有限公司而言,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及股东需承担更为严格责任,却常常不被一人公司股东重视,由此也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