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正当防卫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当防卫应注意:
正当防卫主要是包含两个条件,一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自卫或者说反击行为,第二个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讲,以上是我国刑法对“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限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案件’持砍刀进行攻击,可以认为属于行凶这样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属于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防卫人因而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那么不认为是过当,那认为就是正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度"把握: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还要在认定防卫性质时仔细分辨。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
所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一是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二是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最后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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