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给孩子取字和号吗 请给详细回答
在中国诸多的法学论著里,极少有学者重视我国“公民姓名法”的研究。我国法律与姓名有关联的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婚姻法》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公民,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公民应当以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几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居民身份证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禽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禽手续”。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正式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利义务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公民同姓同名或姓名发音雷同相当普遍,异姓同名重复率也极高。其实,凡自然人都应有姓和名。姓是表示家族系统的符号,名是代表个的的符号,它可以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区别开来。由于人们对姓名的取向极为认真,都取一些内涵丰富、积极向上的名字,大家都在2000多意义“善”意的汉字里拼合迪是导致姓名重复率高的根本原因。姓名重复率高,不仅给公民个人生活带来相当的不便,而且也使社会的正常运行、国家经济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
②姓名,是每个自然人区别其他社会成员的符号。姓名权是公民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姓名权有如下几项重大的内容:
1)每个自然人都有享有一个或数个名字的权利。
(2)每个自然人的符号的取得都必须经过法定授权取得登记。法律授予婴儿的父母及长辈为其取名的权利。
(3)每个自然人有随父或母姓,其父母在法定授权取名阶段无权放弃其孩子的跟父或母姓的权利。否则视为侵权。
(4)每个自然人都有权拥有一个名正言顺的姓名,不得有岐视或悲剧性的含义。例如不得取名为“魔鬼”、“妖精”、“单眼”等。
(5)每个自然人依法应当以经法定登记的姓名入学、就医、学习、工作、婚姻、继承、存款、诉讼、言论等等。
(6)每个自然人在一区域内有独占姓名的权利即排斥第三人的权利。
(7)每个自然人都有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机关请求保护其姓名权利的法律救济的权利。
(8)姓名权随自然人死亡而终止,应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任何人不得使用死者的姓名和侵犯死者的姓名权。
③我国对法人名称的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已有数年历史,已取得相当成功的经验。自然人姓名权产法工作完全可以参照法人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模式进行立法。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姓名条例》也有颇高的参考价值。为能引起法学界对姓名权立法的研究、计论,本文将就我国姓名法的现状探讨未来我国姓名法的构造设想,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目前我国姓名法的状态从前面法律介绍而论,我国目前的姓名法立法、司地和行政等方面处于系统零乱,规范不一,表达不清,内涵不一,操作性差等状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姓名权没有明确的含义。自然人的姓名应如何取?由谁代取?取名规则如何?谁有权改名?如何改?不随父、母姓氏是否可行?谁监管?违反如何处罚?如何保护姓名权?
2.姓名的登记程序简单,操作性差。作为公民姓名身份的登记机构能不审查一个新生婴儿的姓名的取得是否符合社会公***道德?是否准予登记?审查规则是什么?处长议程序是什么?等等,现行法律显然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3.发生名的取得绝对自由化。任何社会制度都不允许公民享有绝的自由权。但中国公民的取各权利就是绝对的自由化,因而造成姓名重复率高,给国家、社会及公民生活带来相当不便,有的甚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4.姓名的取法没有禁止性规范。我国商标沙土对有关商标的文字要求明文规定的禁止规范。城市街道的地名取名也有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伯姓名来命名地名等。相比之下,我国公民取名没有禁止性规范,造成一些公民取怪名、洋名、丑名、恶名,严重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
5.姓名的法律保障性规范较少。我国公民姓名的保护一般散见在《民法通则》和《刑法》及民法解释之中,没有成为独立体系的法律规范,因保护不力,给司法操作带来无法可依的困境。
6.姓名的法律理论研究落后,笔者认为我国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多,不没形成理论体系。凡是中华人民***和国的公民,其自出生之日起便有取得一个合法的姓名的权利。为方便国家管理,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取得一个姓名,本名构成:汉族的公民应同时使用汉及汉语拼音登记。非汉族的公民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但应使用汉语拼音(总的目的是与国际接轨及电脑化管理)。不允许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姓名,取得法定登记的姓名称为本名。
(2)登记核准并公布原则
公民的姓名的取得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姓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应发给核准文件才能有效。公民需更改姓名时,也应依法办理更改手续。管理机关应定期公布新登记的姓名名单,以便今后人们取名时参考,避免重复。
(3)公民使用法定本名的原则
公民在财产权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等方面应使用本名:公民在申今学历、资历、执照、其他证书时应使用本名;公民在存储银行应使用本名;公民参政、议政如选举等应使用本名。除此之外,法律应规定公民有权使用笔名,译名、艺名、别名、化名、典号等。
(4)公民法定更改姓氏的原则
公民如果依照《收养法》被收养为分阶段之儿女时,可以更改姓氏;如果收养关系终止时,也允许申请更改姓氏,但必须办理法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