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执行裁定立即生效吗

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一般是立即恢复执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该执行异议还是同一执行标的,那么法院不会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

一、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形

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形如下: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

4.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

二、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能否申请复议

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能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