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未死,埋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这个属于刑法“认识错误”里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个是比较典型的案例,行为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杀人既遂。最后结果是故意杀人既遂。
刑法理论中有一个术语,叫“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有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有: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