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旅游法第102条来维护导游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二是导游、领队。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二是导游、领队。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