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无权处分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无权处分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仅适用于 买卖合同 ,其他合同仍是效力待定。所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如何确定无权处分的效力 无权处分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财产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而且涉及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否分离的重大理论问题;而要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则要跨越民法总则、 物权法 、债权法三大领域,牵涉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 不动产登记 制度、买卖合同制度、损害赔偿制度、 不当得利 制度,(不法)无因管理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所以,检验《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规定是否完善以及对第51条应作何种理解,首先应该与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制度联系起来进行判断,然后还应该把它放在整个民法体系当中来检验。 无权处分合同系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就应为确定的有效,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并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若无权处分人不能履行合同,则需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作有效认定,才能避免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合同相对性、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相冲突。虽然权利人的追认并不能决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但在发生追认的场合,应视权利人的意思(债务承担、合同承受或债务加入等)而认定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从而使权利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无权处分的抵押合同,和大多数无权处分合同一样,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