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经纪人的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在股票投资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 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2)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 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 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

(3)是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 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 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4)是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 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 开立帐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