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神运用公司法规定和原理分析案例

一. " 朱芦山因与杨革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 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审结, 以(2011)郑民四终字第939号 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 该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杨革新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故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内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唯一要件, 股东有权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的权利。但对外若未经工商登记的, 其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而杨革新作股东其对内对外的要件均已满足, 应认定其有合法的股东身份。

三.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决议.

故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 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一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的变更登记, 另一方有义务支付转让款.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若一方违约, 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故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