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没想明白,看看大家的意见

1、甲属于紧急避险,戊的伤应由丙负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周某有权要求张家对其进行赔偿,且张家也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请注意,“见义勇为”是民间的说法,法律上没有这一概念,法律用语既是“无因管理”。

3、甲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即自助行为,是正当的。在此请注意,自力救济和三楼所说的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的;而自力救济不要求有这一前提,要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