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多少天的产假和生育待遇
法律分析: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法律依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