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极条约》对南极地位的规定。

答案:法律上的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海域。《南极条约》关于南极地位的规定有如下几方面:

(1) 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南极条约》明文规定,“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等;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

(2)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规定,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在一切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缔约各国应交换南极科学规划的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并公开这些报告和成果;鼓励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3)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该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或放弃由于它或其国民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或要求的根据的立场。但在该条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该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