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呢?

当一个人因惧怕刑法的制裁而不敢或放弃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这就是威慑。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到刑罚的预防目的,因为刑罚的威慑功能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也就是说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尽管刑罚严酷会产生一定威慑力,但是如果其可以被某些人逃避,也就是降低了其公正性,所以一个不公正的,可逃避的刑罚是不能起到威慑性的。

威慑性即对刑罚的恐惧,指通过对刑罚的恐惧预防犯罪。如果不受侦查、起诉、审判、定罪、量刑的不快后果的约束,某人就可能实施犯罪。

而其不可避免性,或者叫刑罚的必然性,则指刑事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必须揭露或侦破每一起犯罪案件,做到有案必究,有罪必罚。这是威慑功能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