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社会制度不断完善、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有关胎儿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体外授精,冷冻胚胎等。而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未出生的胎儿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规定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以上就是《民法典》关于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可以了解到胎儿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应保障其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