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即国际私法规范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两个特性:

一、是渊源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个是由其调整对象决定的国际私法渊源的双重性;

二、是由于各国立法者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一致,即具体到各国,哪些法律、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认识。

具体就我国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私法渊源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

扩展资料

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司法解释)。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渊源。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最早的国际私法渊源。最早的成文国际私法规范当属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早期影响最大的当属1804年《法国民法典》。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开始在国内立法中接受国际私法,但是各国的立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为三种:

(1)分散立法式;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国内立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发展趋势为: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方向;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冲突规范灵活性加强。

2、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所谓的判例,还并没有被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渊源的构成部分。但是国际私法是处理国家间的争议,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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