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日美军在日犯有刑事罪,日本法院有无权利审判?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英文]: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 States

[ 日本和美国签订的安全保障条约。1951年9月8日由日本首相 吉田茂 和美国代表D.G.艾奇逊签署。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规定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又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 岸信介 和美国总统D.D. 艾森豪威尔 在华盛顿签署《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条约》,是为《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与旧条约相比,增加了政治上与经济上的合作,以及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域内日美任何一方受到攻击时将采取***同行动,行使武力时两国事前协商等内容;删除了镇压日本内乱的条款。新条约于1970年期满后,以两国不通告废除而自动延长的方式延续至今。1972年5月美国把冲绳归还日本,该条约同样适用于冲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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