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空气污染首要污染物
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 。
PM10是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PM2.5就是其中的一种。PM10长期累积会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如气促、咳嗽、诱发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炎等。尘是指能在大气中长期漂浮的悬浮物质称为飘尘。其粒径主要是小于10微米的微粒。由于飘尘粒径小,能被人直接吸入呼吸道造成危害;又由于它能在大气中长期漂浮,易将污染物带到很远的地方,导致污染范围扩大,同时在大气中还可为化学反应提供反应床。因此,飘尘是从事环境科学工作者所注目的研究对象之一。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颁布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将飘尘改称为可吸入颗粒物,作为正式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对颗粒物分为以下几点:
1、飘尘:粒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可以长期飘浮在空中;
2、云尘:粒径在10~0.25微米之间的颗粒;
3、浮尘:粒径小于0.1微米;
4、降尘:粒径大于10微米的颗粒,且能较快地沉降。
综上所述,可吸入颗粒物是我国城区环境空气首要污染因子,通常来自在未铺沥青、水泥的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材料的破碎碾磨处理过程以及被风扬起的尘土,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有散射阳光、降低大气的能见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