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

北京晚报报道:他叫吴玉民,早在10多年前就被上网追逃,而且他还换了个吴国臣的名字。2011年9月,吴玉民被警方在“清网行动”中抓获。2013年12月,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15年前他是国企经理

坐在记者对面的吴玉民,是个饱经沧桑的中年男子。在他的代理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介绍之后,吴玉民同意接受记者的采访。

1996年,漯河市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成立,吴玉民在1998年由漯河石化集团任命为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的经理。

彻底改变了吴玉民一生的经济纠纷,正发生在1999年。

倒卖柴油货款无法回笼。

1999年8月16日,抚顺市某经贸公司与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双方约定以合作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同进经贸公司负责供货、解决流动资金,高新区石油公司负责市场销售,保证资金回笼。

协议签订后,吴玉民让其公司的业务科长李某和上蔡县石油公司工人徐某前往抚顺市检验购买的柴油质量,并与同进经贸公司商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0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柴油300吨,价格为81万元。由高新区石油公司负责销售,并于2000年春节前付清货款。

但是,油拉到漯河后,却碰到了难题。吴玉民说,当时石化厂被工人锁了大门,他就通过徐某联系上蔡县石油公司,把油存放在上蔡县石油公司的油库。以前高新区石油公司欠徐某30多万元的油款,徐某就扣了一部分油说要抵账。其余的油款,吴玉民收回来30多万,给了同进经贸公司10万元,付了工人工资和铁路接车费用***5万元左右。

据吴玉民介绍,他其实和同进经贸公司一***做了3笔生意,前两笔生意都亏了,但货款都付给了同进经贸公司。这第三笔生意,吴玉民一算,只剩下25万元,肯定是还不上尚欠的60多万货款了。于是,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大老板”胡某,试图做笔烟草生意赚些钱,来还上欠款。

然而,和胡某的交往,把吴玉民推进了万丈深渊。

挟子讨债 非法拘禁被判刑。

吴玉民于2001年被抓获,并于2002年6月份被河南省长兴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远走深圳 为躲追逃换身份。

“我听说抚顺方面在2000年8月份就报案了,说我合同诈骗。但是在我犯非法拘禁罪被抓前,我一直在漯河住着,公安没来抓我。”吴玉民说,出狱后,曾经的罪犯身份,让他觉得无颜见人。于是,他离开漯河,跑到深圳打工。 2004年,他听说自己被上网追逃了,就在网上花3000元买了个惠州的户口,改名吴国臣。拿到新身份证后,他专门去验证过,户口是真的,因为他去惠州办了港澳通行证和护照。

“之所以买这个户口,主要是不懂法。”吴玉民说,他当时还不上钱,又被公安上网追逃,害怕抚顺公安出于地方保护目的,把他定为诈骗,出于防备心理才隐姓埋名。

2011年9月份,全国公安开展“清网行动”,由于吴玉民经常和漯河老家联系,抚顺公安通过电话找到了他,并到深圳把他抓获。

吴玉民家人找到了北京谢通祥律师。

了解案情 律师提出28点意见

谢通祥律师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谢通祥律师认为,吴玉民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意见。

“吴玉民是高新区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谢通祥律师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区石油公司是由三个国有法人股东依法出资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吴玉民在公司存续期间开展经营业务是在履行职务,所有纠纷和债权债务均应当由高新区石油公司承担。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吴玉民有无诈骗故意呢?谢通祥认为,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是经漯河市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时没有停止经营,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停止经营。高新区石油公司是在和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两年多后的2001年12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原因是因为企业改制,这是当时全国国企改制的大环境造成的,并不是因为诈骗犯罪。而且与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后,前两次的100多万元油款都已经结清。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玉民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有非法占有的目。油款是因为吴玉民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收回,吴积极索要油款,还因此被判刑六个月。”谢通祥说,吴玉民没有“携款逃匿”的行为,他去广东时已经身无分文,没有带走一分钱油款。而且吴玉民经常与河南省的家人朋友联系,他在深圳的一个楼里居住了八年,也不存在隐藏。

谢通祥还认为,漯河石化集团作为高新区石油公司的上级单位,负责处理高新区石油公司解散后的遗留问题,包括安抚接收职工、协调债权债务纠纷等。但抚顺方面在高新区石油公司解散、吴玉民因服刑而找不到的情况下,并未向漯河石化集团反映情况,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告称吴玉民诈骗。

综合其他意见,谢通祥律师认为,此案纯属一般经济纠纷,不但不属于合同诈骗,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 44岁的年龄从零开始

2013年12月4日,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吴玉民代表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与抚顺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抚顺同进经贸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但在案发后,徐某经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25万元,吴玉民将所剩38万余元退还至公安机关和法院。由此可见,虽然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新抚区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无罪是我一直想要的公正结果,这件事困扰我这么多年,导致我家庭破裂、事业毁灭,啥都没了。”为了这事,吴玉民犯非法拘禁罪坐过牢,还改名到深圳工作,夫妻俩也在2006年离婚。而在2011年被抓后,深圳的公司把他开除,他在广东的户口被注销,在深圳上了多年的社保也没了。虽然法院最终判他无罪,但是,恢复了“吴玉民”这个身份的他,只能在已经44岁的年纪从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