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懂法律的,谁能告诉我怎么办?愤怒加郁闷!

可以这三条路都不选的。

1、不能辞职,如果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对你是很不利的。

2、只给本月工资走人是绝对不行的,你已经工作两年,除了应该在离职时多拿一个月工资之外,还应该给你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样标准给你钱,明显就是欺负人,也许钱多少并不重要,但是这种做法就让人很难接受。

3、调到生产线做普通工人,这个行政命令一下,你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虽然劳动法里有规定,企业认为你不能胜任某一项工作时,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动。还不能胜任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成为很多企业规避劳动法的重要手段,但是调动工作要合理。不能任意调动,比如,一个做会计的不称职,你可以调他去做出纳,可以调他去做清算员,但是如果你调他去做保安,这就是不合理调动。你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

所以,我给你的建议就是,以不变应万变,如果要裁掉你,就申请劳动仲裁。你应该得到的补偿是除2009年1月的工资加上3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