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规划、保护、开发、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发展旅游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旅游业,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整合资源,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核心板块,建设全国知名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旅游安全设施及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安全责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旅游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运输企业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发挥指导、服务和行业自律功能,依法维护成员单位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
在旅游景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第九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旅游规划第十条 自治州应当依法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突出自然风光和民族文化特色,发展休闲度假、康体养身、会展观光等特色旅游。
依法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评审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编制。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其他旅游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评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 旅游开发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和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无序开发。
旅游资源由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界定。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资源保护、推介宣传和表彰奖励。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少数民族、西部开发等政策,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建设力度,改善与旅游业配套的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景区绿化、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第十六条 车站、机场、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信息平台,主要交通干线应当设置旅游景区指示标识。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通讯、安全保障、医疗救护、紧急避险、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必要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在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的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自治州旅游形象总体策划工作,打造州域旅游品牌。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推介宣传工作,充分利用节庆、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