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法盲,我的问题可能有错误,希望理解 从法律层面来讲,监护人的意志是否高于被监护人的意志?
首先,监护制度是一个民法上的制度,而不是行政法或者是刑法上的制度,所以说我并没有搞懂你说的卖淫、贩毒、人口买卖这些刑事问题和监护制度有什么联系。也许你说的是监护人教唆被监护人犯罪?但是这和监护制度这个民法上的制度本身没有什么关系,当然可以反抗,而且应当反抗,否则可能属于胁从犯,往往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从犯。
其次,监护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总则另有称呼)。监护在分则中规定的比较 少,目前就法律而言我只见到婚姻法对之有所规定,但是对于你的问题帮助不大。对你的帮助比较大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总则之中:“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根据其他条款可以 分析出,监护人的选择也是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的(不适用于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天然的关系。)
综合这些规定,可以认为监护人在处理关涉被监护人的事项的时候被监护人的意志是有优先性的。但是,实际上,为人子女,我们都知道实际上,被监护人的意志实际上是更强的,但是这不仅仅是因为监护制度,而是天然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决定的,就是有朝一日你成年并且取得了独立生活的能力,这时候监护关系已经灭失了,但是基于亲权,你不是天然的还是得充分尊重你爸妈的意愿。但是仅仅从法律角度考虑,监护人仅仅是对不足的行为能力的补足,绝对不能代替被监护人本身的意愿。(但是实际上,法律虽然有原则上的规定,但是就具体制度而言,规定的并不详细,缺乏实际的救济途径,除非这种意志上的对立映射到了现实,导致被监护人被虐待等等)
至于你说外人是不是有权,这个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就像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吃饭一样,民法上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禁止皆为权。外人当然可以帮助。没有任何疑问,只是就像现实中往往孩子必须跟爸爸姓一样,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是孩子可以跟父亲姓也可以跟母亲姓。自家孩子自家管,外人不能插手只是一种传统意识形态罢了。希望可以帮助你,完成你反抗父母的宏图伟业。(实际上和父母讲道理是要看父母是什么人的。如果是知识分子可以一试,父母没有文化的话,或者过于传统的话还是算了,只会更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