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之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其基本当事人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很强的涉外性,按照通常的立法例,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均长于非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流动性大,流动范围广,且取证困难,为了督促权利被侵害者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一个较短的诉讼时效。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