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除当事人外其他人是否有权阅卷
审查起诉当事人不可以阅卷。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环节,作为辩护人,比如律师或者当事人家属,可以查阅卷宗,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但是,作为当事人本人,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能阅卷的。通过对卷宗的了解掌握,律师可以在写辩护词的时候作为参考。
法律分析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说明公安机关侦办暂时结束,这个时候,辩护人可以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并询问证人等。这是辩护人的权利,检察院不能阻止。但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比如嫌疑人,是不能阅卷的,其所有的活动都应该委托辩护人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