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

一、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基于善意而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善意”是恶意的对称,指受让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受让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所以“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而是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二、善意取得的实例

甲、乙双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中,房屋所有人登记在甲的名下,在***有人栏中无记载。半年后甲因为做生意资金短缺欲将房屋卖给丙,转让时甲声称该房屋为甲个人所有,并向丙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丙向甲支付了房款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事后乙知道了此事,以该房屋为夫妻***同财产,甲在转让该房屋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主张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中,丙在购买房屋时不知道该房屋为甲乙的夫妻***同财产,在甲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也只有甲,而且甲也声称该房屋是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此时丙在主观上就是善意的。

当然丙如果要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仅仅具有主观上的善意还是不够的,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对于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对于有关追赃的问题应使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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