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背后思考:看得到的好处是什么?如何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

最近去了不少地方的农村,调研了目前农村的情况,总的来说,有问题有矛盾,有希望也有不足。

首先明确什么是流转,它是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土地流转是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使一部分农民土地通过流转向另一部分农民集中,农业才会形成集约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

一、农村土地流转看得到的好处是:

1、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

由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上种田效益低下,很多地方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因此,通过实现土地流转,将连片抛,集中由少数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来开发经营,既可以防止土地抛荒,又可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2、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过去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生产、产品都形不成规模,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劣势,一些有一技之长的种田能手要求扩大模经营或经营项目,却缺乏土地,而另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却无力或不愿耕种土地。只有通过流转才能有利于解决和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才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3、对农民来说收入增加

农民可以把自家的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然后再去给企业打工。这样的形式有诸多好处。有利于提高和稳定农民收入。土地一份收入,自己打工一份收入,比起过去自己播种土地的时候要高,否则农民也不会把土地流转出去。而且,这种收入基本上没有风险,是稳定的。

政府发文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后,相当于“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受让方,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所有权也还是属于集体,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如租金、股份分红等,这也体现了中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宗旨。

有分析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农村现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将极大地解放生产力,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土地流转如何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

关于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会因为利益等出现问题,在今后推进农村“第二轮”进程中,全国各地和有关方面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原则,稳妥推进,从极大地保护农民利益这一核心出发,要避免“四种不合理现象”。

一是避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此前在片面强调土地城镇化过程中,出现过比较严重的改变农地用途的现象,一度使耕地大量减少。对此,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要避免强迫命令现象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有一些地区出现了强迫或变相逼迫农民流转土地的现象。对此,我们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三是避免片面追求快和大的现象

前两年中央允许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有个别地区就开始好大喜功,追求过快和过大地开展土地流转。针对此种现象,我们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

四是避免工商资本“一窝蜂”地涌入农村的现象。

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工商资本、城市资本“一窝蜂”地涌入农村的现象,应当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而实际上目前以上问题已经凸显出来。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市场化机制。

1、明确的市场需求尚未形成,土地拿来做什么、怎么获得利润,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并没有很典型的盈利模式。土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和政府推动,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度较大,而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户、农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粮价低迷的大环境下很难找到更好的利润产出口,使土地流转空间狭窄,流转成本增大,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

土地流转缺乏市场信息平台,信息传播渠道的不通畅,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2、土地流转存在较大风险,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

在土地流转前,缺乏对承包者的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的市场准入机制。在土地流转后,又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

流转业主一旦经营上出现失误,无法履约,一跑了之,常常给参与流转的农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损失后,又没有有效的补偿办法,风险由农民和政府承担。

3、农民的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

在流转的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一般是一定不变,流转期间不再调整租金,流转收益没有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得到相应增长。

以上三点中最大的问题是农业市场低迷,在土地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种粮食的成本跟收益不成比例,连年粮食价格下跌,种植大户也很难保证盈利,一定区域改种其他经济性作物或药材等,需要承担各方面的风险,目前对承包者是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但实际上产出收入是受市场影响的,这点来说承包者没有收益,租出土地的农民收益也没有,如果提前支付了农民土地租金,承包者不盈利,土地就会处于无人管理的窘境,造成土地浪费,而这也是目前发现的问题中较为突出的。

有的地方在流转中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由于现在的粮价底大多数人流转土地都不愿意种植粮食,多数都将多其他的用途,如用于种树或挖鱼塘,有的甚至搞非农建设。

甚至还出现了破坏性比较严重的非农土地流转,个别地区出现了把规模流转的农用土地用于进行土地掠夺式经营,有的甚至取土挖沙、建砖厂、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违背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

还有的建了成片大棚,随便种植点作物,偷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概念,一点实际产出没有,去找政府要的,有拿来讲故事,吸引民间资金的,这些都是存在的现象。

当土地由一个承包者流转到另外一个承包者,流转本身实质是不产生什么价值的,只是钱流来流去,而土地实际产出价值并没有实现。

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难度较大

农村土地能否进行流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就业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能否有稳定、可靠的非农收入,能否引进讲信誉、有实力的业主,能否选准、选好产业发展项目。而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外出打工为主要方式,只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青壮年,其他家庭成员大多仍居住农村并从事农业生产,这部分人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如果没有良好的、稳定的预期经济收益保障,很多人宁愿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也不肯进行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亟待加强

1、多轮土地承包需要进一步完善

不完善,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承包纠纷时有发生;地方土地承包台帐管理不健全,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台帐与实际承包地块不一致。

2、土地流转管理不能滞后

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虽然制定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土地文书格式,但缺乏完整的政策体系,缺乏现代化的工作手段,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仍然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许多流转采取口头协议,不通过签定书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定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纠纷隐患较多。

3、管理机构和经费要到位

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机构,土地承包管理有名无实,土地流转管理处于真空状态,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乡村基层组织工作力度不大

基层干部存在求稳怕乱、少找麻烦的思想,工作不到位,引导不力,服务滞后,影响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与规范化管理的进程。

村级组织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因为利益分配等问题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其实,对于土地流转,在现在形势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已经很少,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产出价值提升,但也应该看到农业经济特别是粮食种植这方面,卖粮所得与投入的种子、机械、药、肥料、人工等相比净利润不大或者没有,粮价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受市场影响很大,保护粮价,也是保护农业稳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举措。

面对今天农村劳动力缺乏的情况,土地流转要起到积极的作用,就应该保障土地流转中的各方利益,必要的时候应促进农业企业或资本敢于搞真正的农业,而不是把土地流转本身作为商品,在流转中得利。

除了在流转中保障农民的利益外,应坚决杜绝以土地流转谋利的第三方行为,在承包过程中,切实保证到农民手中的租金到位,切实落实搞农业的承包者有利可图,并加强租用土地实地巡查,坚决杜绝土地流转成为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