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沽河管理,实施大沽河综合整治,防治水害,发挥大沽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沽河干流、支流河道(包括河道调蓄工程、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及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从事河道整治、生产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沽河河道主管机关。

大沽河干流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沿河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其辖区内干流河道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各县级(市)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大沽河管理机构指导。

大沽河支流河道的管理工作,由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计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大沽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至10米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大沽河河口滩涂的范围自城阳区的山角底处至入海口低潮线,有堤防的为堤防内,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确定,但宽度不得少于2000米。

大沽河干流河道自产芝水库起到胶州入海口为止(包括洙河、小沽河、五沽河、落药河、南胶莱河、流浩河、桃源河等七条支流河道与大沽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第五条 大沽河的主要功能是行洪排涝,兼顾为城乡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提供水源等。

大沽河的整治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防洪为主,统一规划,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开发为治理服务的原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生产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大沽河流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市(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大沽河工程设施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保护第八条 大沽河河道整治应当根据大沽河流域规划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先急后缓、分段实施的原则进行治理,确保防汛、行洪安全。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沽河流域规划编制大沽河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和沿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 河道整治应当因势利导,采取筑堤、培堤、退堤、除险、裁滩、清淤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进行的筑堤、培堤、退堤、除险工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大沽河治理规划组织实施。

河道裁滩、清淤工程,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按大沽河治理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裁滩、清淤范围内和施工期间,禁止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整治的生产建设活动。

大沽河河口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第十二条 在大沽河河道行洪断面以内原有的取水设施和构筑物,依据大沽河治理规划应当清理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的要求按期予以拆除或改造。第十三条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道路;

(二)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河堤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第十四条 大沽河堤脚内外侧各100米范围为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筑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 大沽河水源是指产芝水库、尹府水库及大沽河、小沽河干流河道两侧地下水资源储量丰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沽河流域规划具体划定。第十六条 大沽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沽河枯水期水环境最大容量,制定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