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二)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