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身国防纪念章发放规定

法律分析:献身国防纪念章 献身国防纪念章,区分金质、银质和铜质三种纪念章。发放对象为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国防服役纪念章对退伍军人不进行补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令(2018)59号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规定: 2018年5月1日起国防服役纪念章只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人员。

国防服役纪念章发放规定为:服现役满8年以上、不满16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16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设置这样的年限主要是考虑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官兵,基本上是师职以上干部,其中绝大部分将服役至退休,因而给其颁发最高等级的金质纪念章。

同时,服役满10年的官兵一般为营连职干部或中级士官,服役满20年的官兵,一般为团职干部或高级士官,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官兵,相应颁发铜质或银质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