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