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款先开票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被赖账风险:某些公司,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

二、赖账风险防范措施: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作为收款证明”。如果合同已签订,在开具发票时,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力争做到“先收款,再开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送货、收货、入库等书面证明,发票开具内容和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以免在可能发生诉讼中因证据不充分而处于被动状态。在现实工作中,付款担心拿不到发票,收到发票担心要不回款。我要求采购人员让对方开出发票拍照发过来,然后我方出纳付款截图发给采购人员,采购人员发给对方。最重要的是企业要有诚信,只有诚信经营,企业才能发展壮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