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枪支暴力问题的公***政策
研究和统计表明,枪支会对犯罪现场本已紧张的局势扇风点火,并造成更暴力或者致命的后果。公***政策的态度一般集中在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干预的解决方法。这包括购枪时的干预,以作为防止青少年与那些有案底的人购枪的政策。如限制或监管谁有权携带暗藏的武器的公***政策,可让枪支被携带至犯罪现场更为艰难。而许多政策亦可透过对那些在案子里用枪的人士从重量刑,或者要求枪支必须具备一定安全功能来从用枪层面对枪支加以限制。
支持枪支管制的人士常常引用涉及枪支的凶杀案,比起其他案子相对较多,作为支持更严格枪支管制法的原因。枪支法在美国是一项重大辩论的议题,由于枪支也广泛使用于种种娱乐,以及人身保护。拥枪权鼓吹者援引枪支可用来自我保护并制止暴力犯罪做为更多的枪支可以减少犯罪的原因。拥枪权鼓吹者亦表示,罪犯是最不可能遵守枪支法的一群人,故限制守法人士取得枪支将使其更易遭武装罪犯的宰割。
犯罪学家菲利普·库克主张,公***政策的目标是将枪支远离暴力冲突。他建议的解决办法是限制高风险族群取得枪支的管道,以及加大面对暴力场合时取得枪支的困难度。库克建议采取种种措施,如对购枪者的背景调查、禁止小型、易于隐蔽的手枪、对非法携枪的加强查缉、以及对那些使用枪支的已定罪罪犯强制从重量刑。
枪支取得
美国的政策目标是保卫合法用户拥有大部分类型枪支的权利,同时限制高风险族群取得枪支。在美国禁止销售手枪给年龄低于21岁以下的人士,长枪则年龄不得低于18岁。对销售枪支给外国人也有种种限
制。就枪支取得种类而言,在美国参与犯罪的十大类枪支显示出罪犯偏好使用手枪更甚于长枪的明确趋势。根据烟酒、武器和爆炸品管理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简称ATF)于1993年前的报告,使用于犯罪的枪支前十名包括史密斯威森.38与.357左轮;雷文武器的.25口径手枪、戴维斯P-380 .38口径手枪、鲁格.22口径手枪、洛辛(Lorcin)L-380 .38口径手枪、以及史密斯-威森半自动手枪;莫斯伯格和雷明顿12口径霰弹枪;和Tec DC-9半自动冲锋枪。一项于1985年前对1800位在押重罪受刑人的研究显示,罪犯偏好使用左轮手枪和其他非半自动枪支更甚于那些纯半自动枪支。在匹兹堡,罪犯们改变其口味从他种类型枪支到使用手枪是在1990年代早期,刚好适逢可卡因的降临,以及青少年暴力帮派的兴起。1998年至2000年间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枪支的背景调查,结果一开始就被拒绝者占1%。最常被拒绝的枪支类型就包括短统中口径半自动手枪。
在管训中心接受管训的青少年 (例如,年龄在16、17、或者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各地法律判定不同而不同)中,86%在某些时候手头会拥有一支枪,同时66%在满14岁之前取得其第一只枪。对少年犯来说拥有许多枪支也是一种趋势,其中65%拥有三只以上。少年犯最常透过家人、朋友、毒贩、和街坊门路取得枪支。都市内穷人区青少年援引“自卫以免除敌人攻击”以做为其携枪的首要原因。在纽约州罗彻斯特,有22%的年轻男性曾携带非法枪支,虽然大多数持续的时间很短。在青少年族群里,合法拥枪与非法携枪之间的重叠区间很小。
枪支市场
针对枪支市场供应方的政策是根据有限片面的研究,尽管这是现行研究中的一个活跃的领域。造成这结果的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是,在美国只有60-70%的枪支销售交易是透过联邦政府授权枪支经销商,而剩下的则在所谓的“次级市场”达成。大多数青少年与重刑犯皆于“次级市场”达成交易,在这里二手枪支被转移给无牌照的个人。从“次级市场”取得枪支一般较不方便,而且这种管道有一定风险如该二手枪支可能先前牵涉到某宗凶杀案。在枪支展览会上销售枪支让无照的个人得以合法的购枪以作为私人收藏品,这让某些人认为这是现行法律里的一个漏洞。时至1998年,在美国24州州法允许无照的私人卖家在枪支展览会或其他私人地点出售其私人拥有的枪支。透过一客一月一支手枪的手段,以对市场进行监管从而大手笔限制手枪交易数量的法案,显示其透过对“次级市场”的断货来迫使非法枪支交易减少成效卓著。对枪支及弹药的购买科以重税是另一种政府用来影响主流枪支交易市场的利器。
在全新或二手枪支的主流市场,联邦政府授权经销商主要受美国烟酒枪支爆炸物管理局(ATF)所监管。枪支制造商对其新火器皆须刻上序列码。序列码让ATF得以追溯作案枪支到其最后一手联邦武器执照(FFL, Federal Firearms License, 其中分成制造、销售、进出口等)登记在案的所有权转移交易,尽管
这并无法查到涉及私人的首次枪支交易。一份由ATF在1999年公布的报告发现,在1996及1997年间,联邦授权的经销商***占所有枪支销售数量的0.4%,其中一半是使用在犯罪用途上。这有时是透过“代购”进行。限制了一个月内可购买的枪支数量州法,如在弗吉尼亚州与加利福尼亚州州法,可能助长了这类的“代购”行为。据估计,每年约有500000把枪遭窃,这使得枪支落入法律上禁止的用户手中。ATF下负责扩大由执法部门收回枪支追查的青少年犯罪枪支封锁倡议实体(Youth Crime Gun Interdiction Initiative,简称YCGII)发现在1998年,所有收回的作案枪支中只有18%回到原本枪主手中。在刑事调查途中由警察收回的枪支往往已经被合法零售商店卖给了合法买主,然后经过仅仅几个月到几年时间内就被转移到犯罪用途上,这使得这些枪支相对于一般流通的枪支更为执法部门所常见。联邦法
第一个与枪支有关的联邦立法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该案于1791年批准。在后来的143年岁月里,这是唯一的与枪支有关的联邦法。后来的联邦枪支法是1934年的国家枪支法。该法的设立规范了枪支的销
售、对销售如何科税、以及对某些类型的枪支 — 如机枪— 要求注册备案。在罗伯特·F·肯尼迪和马丁·路德·金遭暗杀之后,1968年枪支管制法施行。该法规范了枪支交易,限制了以邮购销售,并仅允许挂牌枪支经销商出货。该法案还禁止重罪犯人、以及那些受到起诉、逃犯、非法移民、吸毒者、自军队不光荣除役的个人、以及那些精神病患者拥有枪支。该法亦打压周六晚间特价品和其他类型枪支的进口,并限制自动武器与半自动武器的转换包销售。
拥枪者保护法案,亦称为麦克鲁-沃尔克马法案,于1986年通过。它对1968年法案里的限制做了些改动;它允许联邦执照枪经销商以及个别无牌私人卖家在枪支展览上销售,同时继续要求持牌枪支经销商对买主进行背景调查。1986年法案还限制了烟酒、武器和爆炸品管理局进行反复盘查、减少了枪支商所需保留的交易纪录数量、减少了起诉违反枪支法罪犯所需的繁多证据、并对已定罪重罪犯拥枪限制进行修正。
在1968年枪支管制法通过之后的几年中,人们买枪必须表明身份,并签署一份声明确认他们不在法律明令禁止持枪几大类里。许多州颁布超过联邦要求的背景检查法。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布雷迪手枪暴力防治法要求在购买手枪之前强制实行等待期,以进行背景调查。布雷迪法案还要求建立一座全国性系统以提供即时犯罪背景调查,并该调查得由枪支经销商完成。布雷迪法只适用于从持照挂牌经销商购买枪支,然而大多数罪犯的枪支皆自黑市购入。这种种诸如等待期间的限制,受到许多人士的反对。他们争辩说,这法令把开销及麻烦强加给如猎人这种合法枪支的购买者。
于1994年颁行的暴力犯罪控制及执行法(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其中包括联邦攻击武器禁令,是为引起大众关注大规模枪击事件的回应。本禁令规定,禁止一些可装配仿军用规格
附属品如折叠枪托、枪柄、与闪光抑制器、以及可装备超过10发子弹以上弹匣半自动武器的制造与进口。附带的祖父条款对在1994年以前制造的枪支网开一面。一项由宾夕法尼亚大学犯罪学家克里斯托弗·S·科佩尔(Christopher S. Koper)与杰弗瑞·A·罗斯(Jeffrey A. Roth)所作的短期评估发现,该立法对枪支暴力并没有任何明显的影响。然而,科佩尔和罗斯指出,祖父条款和对这些1994年以前制造的枪支在犯罪上使用应该视为限制禁令成效的因素,这使得效果不显著。由于短期评估所给的研究时间相当短,美国国家科学院亦建议审慎作结。2004年9月,攻击武器禁令随着其日落条款而到期失效。美国家庭暴力罪犯枪支禁令(Domestic Violence Offender Gun Ban),亦称“拉丁堡修正案”(Lautenberg Amendment),禁止任何曾被判犯有家暴轻罪的人拥有枪支。该禁令亦禁止被裁定犯家庭暴力轻罪或重罪的个人出货、运输、拥有、以及使用枪支弹药。该法亦视该类人士出售或赠送枪支或弹药为违法。家暴罪犯枪支禁令于1996年通过,并在1997年生效。某些反对者认为,该法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所保障的公民持枪配枪权相冲突,而且该法已将修正案第二条公民最基本的保护修改成可废止的权利。这即是反对该法人士往往嘲讽该法为“拉丁堡修正案” — 类比于“美国宪法修正案” — 的原因。该法适用于每个人,包括警察和军人。而且,若这两种职业人士在先前若犯的民事轻罪成立,该法禁止其携带枪支会造成其履行职责上的困难。
在飓风卡特里娜刚结束后,在新奥尔良,警察与国民警卫队没收了来自私人的枪支以企图阻止暴力行为。作为回应,美国国会以2007年美国国土安全部拨款法修正案形式,通过了2006年灾难复原人身保护法。该法第706节禁止联邦及那些接受联邦经费的机构雇员在灾难中没收合法拥有的枪支。
持有权法
枪支持有权法于1990年代随美国枪支暴力凶杀案发生率增加而扩充,主要为的是响应事件如1991年在德州的露比餐厅枪击案(Luby's massacre)。该案直接导致1995年在德州携带隐蔽武器(carrying concealed weapon,或简称CCW)法案的通过。国家法律杂志记者罗瑞·谢尔曼(Rorie Sherman)在1994年4月18日发表的文章里写道:“这是大众对犯罪行为感到空前绝望的时刻。不过他们的心境无疑是‘我将保护我自己’和‘别让犯罪进入我的生活’。”
其结果就是在1998年在22州州法规定准许个人公开携带枪支(即美国人称的公开携枪)往往不需任何许可证。州法允许个人携带暗藏着的手枪,有时被称为隐蔽手枪许可证(concealed handgun license,简称CHL;或者concealed pistol license,简称CPL),而至2004年为止,在美国34州枪支管理办法以CPL取代CCW。自那时以来,带有CCW州法的州数量便增加了;截至2006年底,48个州至少有某种形式的CCW登记在案。
经济学家约翰·洛特认为,持有权法创造出一种认知,即更多潜在犯罪受害人可能携枪,从而起到对犯罪形成一种威慑。洛特的研究被评为没有得到充分检验其他因素,这包括其他州州法亦颁行要求对手枪买主进行背景调查并设定等待时间(如佛罗里达州州法)。当洛特的数据被其他研究人员重新分析后,这些携带隐蔽性武器数据统计学上显著结果仅发现这州法会增加暴行的发生率,另一由金斯·路德维格(Jens Ludwig)所做的研究有类似的结果。由于携带隐敝性武器仅授与给成年人,故菲利普·库克建议分析重点应落在成人枪支事件发生率上,而不该针对未成年人。他找到了携带隐敝武器法的一个针对成人凶杀案发生率小而正面的影响,但他亦提到其效果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美国国家科学院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持枪权法,不管是好是坏,对暴力犯罪发生率有何影响。他们建议,郡或者地方级别的新分析方法和数据对持枪权法的影响需要充分评估。
儿童取得预防法
目前在许多州皆颁行儿童取得预防法(Child Access Prevention,简称 CAP),要求家长安全地储存枪支,以让儿童接触枪支的可能性尽量减到最低,亦同时无损成年人取枪的方便性。CAP法力主枪支主应对儿童取得其未适当收藏的枪支负起责任。 在美国大部分的州,违反CAP法将被视为轻罪。 于1989年颁行的佛罗里达州CAP法,允许将违法者以重罪起诉。 研究表示,CAP法与非意图性枪支致死率23%减少有关,且与介于14至17岁用枪自杀案件的11%减少有关。洛特的研究没有检测出介于1979年到1996年间,CAP法跟那些与枪支相关、低于19岁意外死亡或者自杀案有何关联。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亦发现,CAP相关法对小孩与大人两者非致命枪伤发生率的30-40%减少有关。 该研究亦表明,CAP法在那些违反者判重罪的州非致命枪伤案件减少有着最高度的关联性,相形之下那些判轻罪的州CAP法所带来的冲击在统计上不是那么明显。所有的这些研究皆具相关性,其他潜在的促成因子皆不计入。根据来自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从2000年到2005年直至可得出资料的最后一年计算,平均每天约有3个小孩死于枪支意外。
地方禁令
在美国某些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州法比起联邦法来更为严格,如1975年华盛顿特区枪支管制条例。该法禁止居民拥有手枪,并要求有许可证的枪支得拆解并以扳机锁上锁。2007年3月9日,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该华盛顿特区手枪禁令违宪。(欲了解该案更多资讯,请见:帕克诉哥伦比亚特区)
纽约市亦以其严格的枪支管理法闻名。尽管在当地法律严打下,枪支仍旧时常从美国其他地区络绎不绝地运到该市,特别是来自南部各州。由ATF青少年犯罪枪支封锁倡议实体的调查结果显示,进口枪支涉及的犯罪百分比与当地严格的枪支管制法收效百分比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