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顺父母非要立法吗?

他希望四川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为的侵犯。根据这部《孝法》建议稿,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 [争论] ■中国青年报 “孝法”绕不过三陷阱 在日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经济却尚欠发达的我国现阶段,讨论这个问题——或干脆说,延续或重振孝道——是极其急迫而现实的。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需要立法呢?笔者认为不妥。该设想即便有一定的道理,只怕也绕不过下面三个可能的误区——甚至是陷阱。 首先,设立《孝法》可能导致法律的低质化。不难看出,当今“孝”的内容更多只是属于礼仪方面的内容。即便一些好的风俗习惯正在逝去,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要改变风俗和习惯,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而且,假如真的设立了“孝法”,由于孝与不孝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有言道“百行孝为先,论心不论事,论事自古无孝子”,“孝法”肯定会经常面临难以判断、无法表态的窘境。如此,或将使法律失却其精准性,最终走向低质化。 其次会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甚至导致社会文明的退步。旧礼教之中将孝道与法律融为一体,因其操作性上的天然难度,实际上经常会混淆私权和公权的界限,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 再次,设立“孝法”,有可能掩盖住真实的社会问题。总体上分析当前的“孝道”衰落问题,除了礼教影响日渐式微以外,毋庸讳言,也与经济发展的模式、水平和分配制度等有一定关系———为“孝”立法,有可能掩盖这些回避不了的矛盾。 ■燕赵都市报不失为有益的探索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不孝”有一些规定,但往往只有性质特别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很难得到现有法律的有效保障,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强制保护。公务员的言行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影响作用,公务员录用、晋升以“孝”为先,对保证公务员以及带动社会恪守孝道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有鉴于当前子女不孝行为的增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强制解决的情况下,建议为孝进行地方立法,并将重点放在公务员这样特殊的职业,对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不失为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 ■北京青年报 法律万能的误区 主张为孝道立法者过高地估计了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完全应该在孝道问题上管得更多、更严,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这些散见于多项法律的规定集中起来,他们也希望能“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显示国家和社会对孝道的高度重视。 一遇到问题就条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罚,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治是一种进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不宜动不动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样做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解放日报 拿陈腐当新鲜 在笔者看来,这个为孝立法的“立法草案”,看似忧国忧民,实则会误导民众,看似新鲜,实则陈腐。因为以孝作为选拔官员的标准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实行,如汉代的“举孝廉”制度。但孝廉制并不能改变汉朝腐败盛行的状况。如今,又有人提议以孝为先来录用公务员,显然是不了解历史,拿“新瓶”装“旧药”。 一个小家中的大孝子,未必会是一个大家中的好公仆,为敛聚在小家中“尽孝”的本钱而不惜损公肥私的,古今均大有人在。比如,狂贪国库白银九亿两的清朝大贪官和 在当时就是一个有名的“大孝子”。当今,大贪官胡长清在家里也是一个大孝子;还有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口碑”也极好,是一个出名的“大孝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