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残值率的规定

内资企业残值率是原值5%以内由企业自行合理确定。外资企业残值不低于原值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不按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抵扣。

固定资产残值率是指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应当严格按照财税部门提出的有关规定来执行,跟踪最新的折旧率,并确保折旧结果准确无误,这样才能更准确的报税,更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另外,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率也是企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用于比较投资收益的实际报酬率,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判断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率,以及判断投资是否有效。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3、生产经营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4、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综上所述,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