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儒法之争文章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形成儒法合流,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演进历史,是我们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面镜子。
关键词:儒家思想 春秋决狱 儒法合流 中国传统法律的演进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此,中国法律与儒家思想逐渐融合,儒家思想成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时至现今,尽管中国法治建设已经由儒法融合走向儒法分离,但是,探悉儒法合流与中国法律的演进对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儒家思想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内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1]“礼治”和“德治”思想的延伸及其法律化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主要内容。
(一)“礼治”的延伸及其法律化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学者们大多认为,礼最初是氏族社会时期一种祭祀的仪式,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礼起源后,经过夏、商时期的发展,内容已涉及到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到西周时,经“周公制礼”的活动,礼的内容更为复杂,也更为系统化了。《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约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2]从这一记述可以看出,周礼是一种包罗非常广泛的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礼节仪式都是周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周礼已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西周制礼的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春秋开始,“礼崩乐坏”,诸侯并起,战乱频繁,旧的宗法秩序全面崩溃。孔子目睹“乱政”,求治心切,提出了以“仁”为核心,以恢复礼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他要求统治者以“礼让为国”,[3]克制私欲,遵循先王礼制。反映在法律上,孔子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以礼为立法与适用刑罚的原则,非此则无以安民。孟子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5]所以,他也主张重建西周礼治,“法先王”,“不愆不忘,率由旧章”。[6]荀子沟通儒、法两家,使儒家的礼溶合了法家的 “法”,主张先教后罚,礼的强制性色彩更浓。
“礼治”在儒家的继承和弘扬下逐渐延伸,内容不断丰富,并日益法律化,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法律观。具体而言,儒家思想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方面的内容:[7]第一,重伦理,正名分。伦理是宗法家族制度下人与人关系的准绳,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儒家赋予伦理观以法律的意义,伦理原则与法律融合,既强调法律的根本使命就是维护伦理准则,又直接视违背伦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出礼则入刑”。礼是儒学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等级制度,即“君君、 臣臣、父父、子子”。[8]孔子的“正名”,就是要通过立法恢复这种等级名分制的权威,使之“名正言顺 ”,从而保证伦理原则的约束力。孟子也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9]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10]这是人伦的准则。荀子则明确强调“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11]这种等级制度就是把“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等标志封建主要阶级成分内容纳进礼的内容中来,使得“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礼)为隆正”,[12]并将贯穿着伦理精神的“礼”奉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所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13]这种理论经汉代儒家大师董钟舒的加工改造,最终演变为指导古代立法的“三纲五常”。第二,重家国、倡忠孝。儒家发扬了西周礼治秩序中的家庭为本位的传统,重视调整家庭内部关系。孔子一再强调“笃于亲”,认为孝亲是“为仁之本”,百善之先。孟子进一步阐发道:“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14]儒家不仅视“孝”为伦理的范畴,而且将“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孝即为严重犯罪,自夏朝以来,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将“不孝罪”入律,隋唐将“不孝罪”列入“十恶”大罪。《孝经》宣告:“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儒家倡孝的目的在于移孝忠君,“国之本在家 ”,[15]父与君是相通的,忠以孝为基础,孝以忠为归宿,通过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来实现忠君守法,以此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第三,重差等,别贵贱。等级差别是礼的本质特征,主要作用是“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16]而“天道”体现的是等级划分,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人不上大夫”, [17]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绝不是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逾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肢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孔子说:“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18]孟子认为:“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19]荀子以为:“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20^由此看来,儒家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为宗旨,实际上是用法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礼治”实际上已经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法律手段。
(二)“德治”的延伸及其法律化
“ 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重视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儒家在继承西周“德”的基础上,又对之进行了改造和补充,将之视为治理国家,取得民众支持的根本途径,这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此外,儒家还抬高了德的地位,置之于国家法律甚至君主个人权力之上,作为区分“仁君”与“暴君”的准绳。当然,儒家的“德治”并不完全否认刑法的功用,其实,儒家和法家一样,都认为刑法是必不可少的统治工具。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才是政刑。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21]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孔子重德轻罚的刑法思想,他主张治必须先德后刑,少用刑罚,不得已而使用刑罚,一定要格外慎重。孟子强烈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杀戮无辜的行为,认为 “杀一无罪非仁也”,[22]“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徒”。[23]荀子继承了孔孟重德轻刑和先德后刑的刑法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他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24]在主张先教后罚的同时,荀子又认为,为了及时惩治最严重的犯罪,可以“元恶不待教而诛”。[25]“德治”也在儒家的继承和弘扬下逐渐延伸,内容不断丰富,并日益法律化,形成了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政治法律观。儒家深知德与刑都有其作为统治手段的必要性,但也重视两者的不同后果,即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刑罚的后果是消极的,因此,儒家更倾向于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