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法律牛人分析下牛振华装修案,跪求!!!好的话就加分,明天早上要教的作业

你说的应该是这个案例吧:

牛振华、贾先生与其他4户业主在昌平区四合小区分别出资购买连排别墅各一套。因并排居住,且关系良好,6位住户决定对住宅进行装修、庭院改造。6位住户一致推荐贾先生为总负责人。牛振华后来在起诉贾先生时称,“1997年9月委托贾先生办理住宅的装修和庭院的改造,并授权贾先生在15万元内对我的房屋进行装修。之后我向贾先生支付18万元。1997年年底,贾先生通知我装修工程已超出预算,如不追加工程款将停工。由于我长期在外工作没有时间查看,为此,我无奈又付给贾先生18万元。1998年5月贾先生通知我装修基本完成,并说在工程进行中,将我委托的部分事项转委托给了北京大道惠仓公司。1998年5月,大道惠仓公司向我提出决算报告。1998年6月,贾先生在我未对各项费用核算的情况下,逼迫我付清工程尾款21万余元。我无奈向贾支付了10万元。1998年8月我找到一位装饰公司技术人员,对装修工程进行查验,发现工程70%以上存在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问题。我认为,我与贾先生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贾先生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贾先生与大道惠仓公司违反了代理协议,而且给我造成损害。”牛振华请求法院判令贾先生与大道惠仓公司返还不合理款项27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牛振华与贾先生都认可存在代理关系。而北京大道惠仓公司虽不认可与牛振华有代理关系,但因该公司介入了牛振华等6户住宅改造建设及装饰的财务管理及后勤保障,已与牛振华形成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因牛振华与贾先生、大道惠仓公司没有书面代理协议,二被告作为一般无偿代理,只需履行一般注意义务。牛振华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未尽职责或存在过错。牛振华关于装修质量问题是另一法律关系,与牛振华与贾先生、大道惠仓公司没有关系。最后,昌平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是:驳回牛振华的诉讼请求。

案子到此,有下面几个法律问题:

1、《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根据一审法院的审理,确认两被告与牛振华已形成事实上的代理是正确的。

2、《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2款: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委托装修虽然只是双方的口头委托,但是二被告作为牛振华的委托代理人也应当认真履行其职责。何谓代理人的职责,简单说来就是最大程度的保证被代理人的利益(当然,因人的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代理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牛振华的房屋装修工程存在70%以上的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问题,已遭受了极大地损害,因此二被告作为代理人应当对牛振华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二被告的损失,二被告可以向建材公司和装修公司进行追偿,因为牛振华只与二被告有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而与建材公司、装修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故牛振华并没有权利向此二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这位同学,有个地方需要纠正你一下,在法律上,“代买”其实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样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进行,望你以后在学习中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