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英国颁布的法律
在英国,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学徒制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手工业行会学徒制(约12世纪-1563年)、国家干预的行会学徒制(1563年-1814年)、集体商议的工业学徒制(1814年-1964年)和现代学徒制(1964年至今)。从12世纪起至1814年《工匠徒弟法》的废除,这一时期是英国传统学徒制兴起和鼎盛阶段。其间,在经济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学徒制中的师徒关系不断演变,原本互惠互利的亲密关系开始向双方间的对抗方面发展。
进入16世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英国的学徒制开始走向国家干预的行会学徒制阶段。1563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为了统一管理学徒制,改善英格兰手工技艺训练的质量,颁布了《工匠法》(Statute of Artificers),其中规定:(1)只有完成了学徒制并年满24岁才可以从业;(2)学徒和师傅之间必须签署书面契约;(3)只有城市里的师傅才有收学徒的权利;(4)只有不是工人、农民的城市自由民子弟才能有资格当徒弟;(5)只有在徒弟的监护人拥有一定财产的前提下才允许其孩子当学徒;(6)学徒年限一律定为7年;(7)师傅每带3个徒弟可雇佣一个工匠,超过此限度后,每增加一个学徒可多雇佣一个工匠。《工匠法》正式把学徒制确定为一种正规的教学方式,标志着学徒制由行业规范走向了国家法制。此后,1601年,女王又颁布了《济贫法》(Poor Law),要求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将适龄的流浪者送去各个手工业行业做学徒,从而规定了“教区学徒制”,这就产生了两种学徒:自愿学徒和强制学徒。英国学徒制朝着公***性质的方向演变。
英国政府之所以选择在这一时期介入学徒制,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随着“圈地运动”、瘟疫饥荒及商贸动荡等天灾人祸持续出现,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求生存。加之城市人口本身增长过快,超过了城市的经济吸纳能力,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城市游民,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隐患。另一方面,城市人口的增长,也增加了对手工业产品的需求,一些师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开始违反行会的学徒制管理规定,大量招收学徒作为廉价劳动力。行会中既得利益集团还设法阻止学徒晋升为师傅,成为新的行会成员,使得这一时期的师徒纠纷愈演愈烈。面对大量流动人口造成的社会动荡以及师徒矛盾引发的对抗,英国社会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因此,英国的学徒制,客观上需要有更高层次的、超越行会的国家制度来保障和规范。
通过颁布《工匠法》和《济贫法》,英国的学徒制度从原先由行会治理下运行演变为以国家、行会和家庭多重模式的监督管理,政府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学徒、工匠、师傅三者间的关系,使得英国的学徒制得以延续。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近代早期的英国学徒制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学徒的流动性加大。早期,在行会的监管下,学徒必须在师傅培训下学满7年才能外出实习。然而,到了16世纪中期以后,大多数学徒在学期未满前就离开了师傅。据本?阿莫斯记载,一位伦敦鞋匠学徒本杰明?班斯学了三年后就离开了师傅,因为他已经熟练地掌握了这门手艺。一位布里斯托尔的编织学徒约翰?梅斯学了三年离开师傅到乡村谋生去了。这些学徒之所以离开师傅,部分原因就在于从经济利益角度考量,在已掌握相关技艺的前提下,脱离师傅的监管,能够更好的为自身谋取利益。
其次,由于《工匠法》的颁布,学徒制上升到国家监督管理后,行会在其中的监督指导作用锐减。然而来自国家的监管并没有像过去行会那样认真地实施,一些师傅仍然超负荷地使用学徒,把他们当成了事实上的廉价劳动力,技艺反而没有真正的传授。而且教区学徒制大多是强迫流浪者跟随师傅学艺,而这些流浪者又多出自社会底层,好吃懒做者多,道德状况不佳,这就加剧了师徒关系的紧张。
总而言之,近代早期,由于英国社会经济、文化上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学徒制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原本以个人感情为纽带的师徒关系逐渐演变为纯粹的雇佣关系,学徒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师徒间的纠纷也愈发激烈。
在17世纪英国一些城市的法庭案卷中,涉及师徒关系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师徒矛盾的激化。在这些案件中,徒弟诉讼理由常是师傅虐待他们,不给他们提供技艺上的指导,没有提供足够的衣食等。1627年,木匠公会学徒伊拉斯谟?桑德起诉行东查姆勃兰德,说他虐待自己,对其拳打脚踢,有好几位邻居可以作证,因而要求解除合同。相反,师傅则指责学徒逃跑、酗酒、怠工。来自诺森伯兰郡、达尔姆郡和纽卡斯尔等地的诉讼案件显示,在行东诉学徒案中,学徒擅自出走占四分之三。从这些诉讼中,我们不难发现,早先师徒之间的那种亲密关系已经出现了裂痕,部分师徒间的关系甚至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